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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和县:农药混合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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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合理的农药混用,可以提高工效,兼治几种病虫害,减少用药量,降低成本,有时还可以提高药效,降低毒性,减缓病菌害虫对药剂的抗性,或防治已产生抗性的病虫。但是盲目地混合、混用,则会失效,甚至造成药害事故发生。为了既保证防效,又避免药害,因此农药中混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要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不能为混用而混用。农药混合使用上要应达到增效、兼治和扩大防治范围的目的。如不能达到上述的目的,就不应混用。否则就会造成浪费,也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还会造成药害。
    2、农药混合后能保持原有的理化性状,其药效(肥效、激素)均得以发挥;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如药剂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现象,即可混合使用。
    3、混合后的混合药液,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4、药剂混合后,应该提高混合药液的药效,至少不应降低药效。混合物中各组分在药效时间、施用部位及使用对象较为一致,能充分地发挥各自的功效。
    5、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混合后的药剂不能增毒。
    6、注意在没有混用把握的情况下,可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验,证明无不良影响时才能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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