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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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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为什么要出台《条例》?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涉及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原环保总局于2001年专门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1、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不够。一方面,有的地方为追求增加畜禽养殖量,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一个万头猪场的排污量相当于一座人口8~10万人口的城镇的排污量,养殖污染在农业污染中排在首位,其中COD、氨氮等指标的排放量要超过工业污染。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明确。目前有关环保规定没有体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没有考虑不同规模畜禽养殖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过于笼统,致使大量养殖者未切实履行环保义务。
    3、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最佳方案是通过制取沼气、还田利用等进行综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很低,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在总投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三、《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即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但是对于病害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对于畜牧部门来讲,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1、根据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2、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3、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粪污综合治理。
    4、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5、落实各项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政策,并组织好粪污治理项目的实施。
    四、《条例》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1、《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是调动养殖者积极、主动进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1、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装备研发提供支持。
    2、针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特点,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3、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明确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4、对制取沼气、天然气、发电、生产经营和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等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给予相关税收、资金、运力、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的,还要求电网企业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全额收购多余电量。
    5、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6、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标排放后自愿签订进一步减排协议的,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7、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之外的养殖户自愿建设配套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也可以享受有关激励扶持政策。
    六、畜禽粪污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1、废物减量化原则
    鉴于我国畜禽养殖污染源数量大的特点,在畜禽污染防治上首先应强调减量化原则,即通过养殖结构调整及开展清洁生产减少畜禽粪污的产生量。如可从养殖场生产工艺上进行改进,采用用水量少的干清粪工艺,建设雨污分离设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以降低处理难度及处理成本,同时可使固体粪污的肥效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存和便于其处理利用。
    2、资源化优先原则
    在减量化的基础上实施粪便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同许多工业污染源不同,畜禽粪便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它包含农作物所必需的氮、磷、钾等多种营养成分。经过处理后可作为肥料、饲料、燃料等,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而畜禽粪便大量流失或弃之不用,不仅污染了环境,也造成对资源的巨大浪费。
    3、结果无害化原则
    畜禽粪便在资源化利用时,必须注意无害化问题。因为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体,会给人畜带来潜在的危害。故在利用之前要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使其在利用时不会对牲畜的生长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对作物产生不利的因素;排放的污水和粪便不会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产生污染等。处理出来的污水必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标准。
    4、处理生态化原则
    充分利用自然处理系统,与种植业紧密结合,以农养牧,以牧促农,实现系统生态平衡。尤其在绿色食品、有机农业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加强农牧结合,不仅可减轻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还可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肥力,进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5、运作产业化原则
    畜禽粪便收集和处理,采用产业化和专业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这种社会化服务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固态粪便堆肥、污水处理产业化不仅可为畜禽养殖场解决污染后顾之优,而且可为绿色食品生产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并通过出售有机肥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从源头控制(包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清洁生产、饲料开发等)、粪污处理技术及模式、制定优惠政策、强化管理等方面同时进行。
    七、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治理有哪些措施
    ㈠源头控制
    1、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制定本区域内的养殖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2、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
    3、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在建设时,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与环保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要求。
    ㈡综合利用
    1、种养结合的还田模式。条例规定: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按照省粪污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具有建设大型粪污处理工程和农牧结合综合利用工程的基本条件,配套设施较为完备。农牧配套、沼气工程要求配套与养殖规模相应的种植面积,原则上存栏5头猪配套1亩土地。
    2、制取沼气的能源模式。根据有关资料报道:配套建设沼气池的容量,以常年存栏能繁母猪计算,干清粪工艺为2M3/头,全部入池为5M3/头。
    3、生产有机肥的加工模式。
    ㈢设施处理
    处理设施包括: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一般的工厂化处理设施工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兼氧发酵、好氧发酵、沉淀、生物氧化塘、消毒等。
    八、《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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