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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起物业费停车费价格由物业和业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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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月20日开始,我省将放开物业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等部分价格,也就是由以前执行政府指导价变为市场调节价。价格放开后,是否会出现涨价情况,一些市民心存担忧。

  律师服务收费

  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仍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3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109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费停车费价格

  由物业和业主协商

  同时通知要求,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据悉,目前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均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物业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才可收费。

  1月20日价格放开后,物业费、停车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些收费调整根据物业公司等级、资质等相关情况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一致,物业要提高收费须获一定比例业主同意。

  市民担心

  标准放开后会不会涨价

  收费标准放开后,会不会涨价?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行业市场竞争已比较充分,价格主管部门也会加强监管。记者随机采访一些业主,他们则较为悲观,认为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如果出现涨价情况,很有可能业主只能被动接受价格。

  另外,省物价局规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今年起停收档案管理费

  欠交的需补交 已交的将退还

  本报讯 (记者 郭欣) 昨日,记者从省人才交流中心了解到,从今年起,停止收取档案管理费。欠交的需补交至2014年底,已预交的将退还。

  省人才交流中心发布公告称,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档案管理费。之前欠交的档案管理费补交至2014年12月(分部代理人员在分部补交)。预交的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档案管理费,由于需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进行业务系统的改造,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逐步退还。具体如何退还,到时会有详细办法。

  据了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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