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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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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肉生产中环境、引种和购羊、饲养、防疫、废弃物处理等涉及肉羊饲养管理的各环节应遵循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羊肉的种羊场、人工授精站、胚胎移植中心、商品羊场、隔离场的饲养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8407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148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149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5150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3. 1 肉羊:在经济或体形结构上用于生产羊肉的品种(系)。
3. 2 投入品:饲养过程投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水、疫苗、兽药等物品。 3.3 净道:羊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4 污道:粪便等废弃物出场的道路。
3.5 羊场废弃物:主要包括羊粪、尿、尸体及相关组织、垫料、过期兽药、残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和污水。 

4 羊场环境与工艺
4.1 羊场环境应符合GB/T18407的规定。
4.2 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羊场的放牧和饲草、饲料条件,羊场应建在地势干燥、排水良好、通风、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4.3 羊场周围3千米以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场、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或畜牧场等污染源。羊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千米以上,远离高压电线。羊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4.4 羊场生产区要布置在管理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羊舍应布置在生产区的上风向,隔离羊舍、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羊处理区设在生产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
4.5 场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4.6 按性别、年龄、生长阶段设计羊舍,实行分阶段饲养、集中育肥的饲养工艺。
4.7 羊舍设计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消毒。
4.8 羊舍设计应通风、采光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NY/T388的规定。
4.9 饲养区内不应饲养其他经济用途动物。
4.10 羊场应设有废弃物处理设施。

5 羊只引进和购入
5.1 引进种羊要严格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第7、8、9条,并按照GB16567进行检疫。
5. 2 购入羊要在隔离场(区)观察不少于15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

6 饲养
6.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6.1.1 饲料和饲料原料应符合NY5150的规定。
6.1.2 不应在羊体内埋植或者在饲料中添加镇静剂、激素类等违禁药物。
6.1.3 商品羊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执行休药期。
6.1.4 放牧羊群实行轮牧、休牧制度。
6.2 饮水
6.2.1 水质应符合NY5027的规定。
6.2.2 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6.3 疫苗和使用
6.3.1 羊群的防疫应符合NY5149的规定。
6.3.2 防疫器械在防疫前后应彻底消毒。
6.4 兽药和使用
6.4.1 治疗使用药剂时,应符合NY5148的规定。
6.4.2 肉羊育肥后期使用药物治疗时,应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达不到休药期的,不应作为无公害肉羊上市。
6.4.3 发生疾病的种羊在使用药物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
休药期的不应作为食用淘汰羊出售。

7 卫生消毒
7.1 消毒剂: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5148的规定。
7.2 消毒方法
7.2.1 喷雾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进行羊舍消毒、带羊环境消毒、羊场道路和周围以及进入场区的车辆消毒。
7.2.2 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洗手、洗工作服或对胶靴进行消毒。
7.2.3 紫外线消毒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灯照射至少5分钟。
7.2.4 喷洒消毒:在羊舍周围、入口、产房和羊床下面撤生石灰或火碱液进行消毒。
7.2.5 火焰消毒:用喷灯对羊只经常出入的地方、产房、培育舍,每年进行1~2次火焰瞬间喷射消毒。
7.2.6 熏蒸消毒:用甲醛等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7.3 消毒制度
7.3.1 环境消毒:羊舍周围环境定期用2%火碱或撒生石灰消毒。羊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羊场、羊舍入口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液。
7.3.2 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羊舍,要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并经紫外线照射5分钟进行消毒。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应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经紫外线照射5分钟进行消毒,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7.3.3 羊舍消毒:每批羊只出栏后,要彻底清扫羊舍,采取喷雾、火焰、熏蒸消毒。
7.3.4 用具消毒:定期对分娩栏、补料槽、饲料车、料桶等饲养用具进行消毒。
7.3.5 带羊消毒:定期进行带羊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8 管理
8.1 日常管理
8.1.1 羊场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传染病者不应从事饲养工作。
8.1.2 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羊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羊场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工作。
8.1.3 防止周围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8.2 羊只管理
8.2.1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羊只进行驱虫、药浴,控制程序符合NY5148的要求。
8.2.2 应对成年种公羊、母羊定期浴蹄和修蹄。
8.2.3 应经常观察羊群健康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8.3 饲喂管理
8.3.1 不喂发霉和变质的饲料、饲草。
8.3.2 育肥羊按照饲养工艺转群时,按性别、体重大小分群,分别进行饲养。群体大小、饲养密度要适宜。
8.3.3 每天打扫羊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使用垫草时,应定期更换保持卫生清洁。
8.4 灭鼠、灭蚊蝇
8.4.1 应定期定点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应做深埋处理。
8.4.2 消除水坑等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物。

9 运输
9.1 商品羊运输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GB16549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或屠宰。
9.2 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9.3 运输途中,不应在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10 病、死羊处理
10.1 对可疑病羊应隔离观察、确诊。有使用价值的病羊应隔离饲养、治疗,彻底治愈后,才能归群。
10.2 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病羊,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尸体应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处理。
10.3 羊场不应出售病羊、死羊。 

11 废弃物处理
11.1 羊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规定。
11.2 羊场废弃物应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原则。 

12 资料记录
12.1 所有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
12.2 引进、购入、配种、产羔、哺乳、断奶、转群、增重、饲料消耗记录。
12.3 羊群来源,种羊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12.4 饲料、饲草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记录。
12.5 疫病防治记录。
12.6 出场销售记录。
12.7 上述有关资料应长期保存,最少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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