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9069291
 
农业致富网 » 动物病疫 » 兽药应用 » 正文禽病诊治 牛病诊治 羊病诊治 兔病诊治 猪病诊治 宠物医院 其他动物疫病 疫苗应用 兽药应用 疑难问答 

哪些兽药禁用于食品动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农业部在2002年4月27日发布的第193号公告要求,一是《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见下表)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二是截至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三是《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2005年10月28日,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又规定以下兽药禁止使用。β-兴奋剂类:沙丁胺醇及其盐、酯及制剂;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喹?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分享与收藏:  动物病疫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

新闻视频

 
推荐图文
推荐动物病疫
最新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闽ICP备20220158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