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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众之四: “三谈合同”錯误论述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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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亮 三谈合同 之錯误论述及启示
  将胡说八道的魏亮拿出来示众之四 
魏亮先生先后发表的《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书 兼谈警惕虚假公棚》、《再谈公棚章程不是合同 兼答质疑者》、《三谈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 答甘忠荣先生》三文(以下简 三谈合同 )表明:不能简单认为魏先生缺乏法律常识。因为自己是否攻读过法学方面专业、或是否具有法学理论素养自己最清楚。缺乏法律常识可以学习、以充实自己知识面。但,遗憾的是:魏先生缺乏这方面知识却装腔作势摆出一副內行的架式、不仅百般抵赖錯误,还一而再、再而三用十分肯定、武断作出结论: 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 !子曰: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两千多年前孔老夫子这句名言,魏先生不可能不知道吧?为何自己忘了呢?无自知之明竟达到如此程度!实在令人遗撼。
本文分为两部分:扼要归纳上述三文錯误论述(胡说八道);从魏亮錯误论述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一、 三谈合同 三文散布的錯误论述扼要归纳如下
1、魏亮 :《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书 兼谈警惕虚假公棚》主要錯误言论摘要归纳如下:
  开春之际,各公棚把今秋的竞赛规程先后发布到网络上。在认真阅读公棚章程时,发现不少的公棚在字里行间表明章程就是会同,并宣布不违约。果真如此吗?(是合同;公棚制定的比赛规程、章程是属《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合同,或称格式合同)
事实上,章程与合同完全是两码事,不能相提并论。合同是合约双方要签约的,而章程是要遵守的,并按此办理的。公棚的参赛卡,只是一种凭证,并不是合同书。因此,部分公棚视公棚的章程是合同显然有待商讨的。(公棚竞赛章程是格式合同、不存在当事人双方要签约)
公棚合同书是要盖章的。而章程只是在网络上公布,并没有盖公章,因此,视章程为 合同书 是不能生效的。(格式合同不存在盖章生效)
2、《再谈公棚章程不是合同 兼答质疑者》主要錯误言论摘要归纳如下:
《原文》说: 公棚的参赛卡,只是一种凭证,并不是合同书。因此,部分公棚视公棚的章程是合同显然有待商讨的。 ( 参赛卡 是证明参赛者与公棚形成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据; 有待商讨 之说证明:作者不知公棚比赛规程、章程是格式合同!) 
再次,公棚的章程爱法律保护吗,值得商榷(凡是有效合同,均受法律保护)
第四,公棚的章程制定的严密吗?进可攻退可守,这是合同吗?(是格式合同!)
  《原文》最后说: (公棚的)合同书是要(签字)盖章的。而章程只是在网络上公布,并没有盖公章,因此,视章程为 合同书 是不能生效的。 (格式合同不需盖章)
第十,真正的合同书,是要经过双方协商。有些条款双方协商后签字才可生效。(格式合同不存在当事人双方协商、另一方只能接受或拒绝;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是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十一,友们打公棚的比赛,和公棚签定合同了吗?显然,友们只是被迫承认章程,且没有签定合同书。参赛卡只是一种交款和领取奖金的凭证,并不是合同书。(公棚竞赛章程是格式合同、不存在当事人双方协商、另一方只能接受或拒绝)
  第十二,结论:公棚章程不是合同。(结论錯误:表明作者是法盲、不懂公棚比赛章程、规程是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格式合同)
附论:(无針对性;什么也没论)
3、《三谈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 答甘忠荣先生》主要錯误言论摘要归纳如下:
由于章竞赛程不是合同,有些人视竞赛章程为幌子,不能严格按照章程行事。由于竞赛章程设计上的巧妙,使得部分公棚出现问题后,参赛的鸽友们不能依据竞赛章程,不能依据参赛卡取证,因而难以上诉,或者不能上诉。所以,中国的公棚市场有一点小的混乱。(公棚参赛者如与公棚发生纠纷,而又不能协商处理,完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 ;不是难以上诉、不能上诉; 参赛者如与公棚对薄公堂,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 。而不是 难以上诉 或 不能上诉 。上诉是原、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而向上一级法院才提起的诉讼。而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十五日内上诉是谁也无权剥夺的权利(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可剝夺的权利!)。根本不可能存在 不能上诉 、 难以上诉 之事!这里不是用词的问题。说明:魏先生连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程序不仅不知,甚至连上诉权不能剥夺也搞不清。法律知识低下到这种程度,怎么还大言不惭、装腔作势称 公棚 问题 出现在法律层面 !)
  本人在前几天撰写了《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书》和《再谈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就公棚的一些现象作了分析,结论是竞赛章程不是合同。现在正是把公棚纳入法治轨道的时候了。否则,出现了问题,公检法部门难以介入。(参赛者有权向法院提起公棚违反合同的民事诉讼、如公棚诈谝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检法均依法介入)
  文章发表在网站上后,甘忠荣先生阅读后不高兴了,称:这只能表明: 写出这种文字的同志,缺乏法律常识。 并针对本人的结论称为 是错误的 。(不是甘忠荣先生阅读后不高兴,而是为魏亮先生不懂,毫无自知之明感到吃惊:竟有勇气一谈、再谈、三谈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
10、结论:公棚竞赛章程就是章程,而不是合同。(公棚竞赛章程是格式合同!)
二、启示:从上述不难得出如下启示:
1、鸽界同样存在反伪,存在反伪的斗争。公棚、鸽友作假,鸽界反感、恶心、痛斥。制假、作假是故意行为。专栏作家发表立论錯误文章、坚持无法律依据的错误论断,如伪科学一样,危害后果不亚于作假制假,因而应予揭露、以澄清迷雾。
2、网站识别立论错误文章能力低,应提高网管人员水准。这正如袁民先生在《 专栏作家 的忠诚》中指出:不少网站存在 文章质量放在次要地位,把可读性、吸眼球、爆炸性消息放在首位 的问题。 管理人员除了具有网站管理经验,还必须有信鸽专业知识。我们看到有许多令人啼笑皆非、毫无价值,甚至是误导的文章被推荐。 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书 三文 正是令人啼笑皆非、误导的文章。因此,提高网管人员水准是网站当务之急。
3、鸽界专栏作家要对自己和读者负责;对自己不熟悉、缺乏相应专业知识的题材不要写。否则因缺乏专业知识闹出笑话。如魏亮先生先对法律陌生,不了解公棚竞赛章程(规程)是格式合同,当笔者指出其錯误后,不去学习合同法相关条款,意气用事一而再、再而三、坚持错误。这不仅是对自己和读者不负责。也闹出笑话、不好。
4、专栏作家要有自知之明。专栏作家对鸽界动态掌握的最多,有一定观察力,有感而发所写文章为鸽网增添了活力。为信鸽网站增色不少,一定程度影响鸽界走向。网站应当鼓励有学识的鸽友参加这支队伍、为提高鸽友素质做出贡献。但专栏作家并不是职业作家。是业余写鸽文,实质上是鸽界网站写手、并非文艺界有建树的作家。应自律自重。
5、专栏作家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能借口业余作者无报酬而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这样就无法做到对读者绝对的忠诚。
现在,有的专栏作家(包括 网站上的记者 )自行去采访、报道是好事。但不能伸手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銭财或其他利益。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不断巩固和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 第三条规定: 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第四条第3款规定: 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新闻工作者尚如此,业余写作的专栏作家更不得违反。而魏亮先生发泄私愤、挑起事端、充满意气、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专栏作家与卖身契》等文作为推荐性质上传于《特别关注》栏。是极不正常的。笔者认为:网管有推荐不当、失察之嫌。专栏作家热心于采访报道无可非议。但有的却在公棚拒绝鸽会监赛双方对峙的态势下,热衷于无鸽会监赛的公棚大量拍照、对其进行宣传。显然是自觉或不自觉的支持了不接受监赛的公棚、与鸽会唱对台戏。违背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正面宣传为主的精神。是不可取的。
专栏作家本身是业余写作,也应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有时间、有感而发就写。自己可以投鸽刊。鸽刊会支付稿酬。如不投鸽刊,发专栏。鸽界及网站没有给专栏作家下达的采访、报道任务。自己也不必将其揽下,主动去采访、报道。专栏作家自费跑去采访、报道,作无私奉献值得赞赏。但伸手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性质就成为有偿新闻,是不当的。也有损专栏作家在鸽友中的形象。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软。伸手向采访者索要钱物,也难于做到对读者绝对的忠诚。
过去飞鹰号直子换相机引发的声讨风波,教训深刻、应当吸取。
魏亮胡说八道之五(待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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