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产地检疫的概念
产地检疫是指出售和调运离开产地前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
产地检疫所说的动物是指准备出售或者调运的动物。饲养地指饲养动物的产地。产地检疫实际上是到场到户检疫,开展产地检疫可以把动物疫病消灭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减少饲养户的损失。由此不难看出:产地检疫是一项基层检疫工作,是动物检疫的基础环节,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最大限度减少动物疫病危害的关键措施。
二、动物产地检疫的意义
产地检疫是防止患病动物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是促进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对于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生产、方便流通、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理顺动物检疫工作体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通过产地检疫能够及时地发现病源,并及时采取反控措施,消灭动物疫病传染来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病源扩散、传播。
2、可以减少流通环节检疫出现的漏洞,提高检疫的科学性。
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动物饲养水平的提高,动物饲养周期加快,因此动物出栏时间缩短。一些动物发病症状不明显或处于潜伏期,因此在动物出栏时,给检疫工作造成不便。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可以阻塞检疫工作的漏洞,同时也为检疫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3、促进基层免疫工作,实现防检结合,以检促防。
目前,我国的动物饲养水平还相对较低,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将直接关系到饲养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动物免疫工作,可以有效的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保护畜牧业的发展。
三、动物产地检疫的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乌兰察布市制订产地检疫目标是:
1、产地检疫开展面:所有旗县、苏木(乡镇)、村均开展。
2、规模化养殖场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3、农村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40-60%以上。
4、屠宰点、交易市场成交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回收率达到100%,调运动物检疫证明回收率达到100%。
四、动物产地检疫的对象和项目
1、用于屠宰的动物产地检疫对象:
猪:口蹄疫、猪传染性水泡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炭疽
牛:口蹄疫、炭疽
羊:口蹄疫、炭疽、羊痘
禽:鸡新城疫、禽流感、鸭瘟、白血病、霉形体病等。
2、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对象:
牛: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兰舌病、牛地方性白血病、副结核、牛肺疫、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
羊: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兰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羊痘、疥癣
马、驴: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马鼻腔肺炎
猪: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泡病、布氏杆菌病、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新城疫、禽流感、雏白痢、鸭瘟、小鹅瘟、白血病、霉形体病
兔:兔病毒性败血病、魏氏梭菌病、螺旋体病、疥癣、球虫病
五、动物产地检疫的项目
1、检查是否来自疫区,了解当地疫情情况。
2、临床检查是否健康,及时剔除病畜禽。
3、免疫接种情况,免疫接种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实施强制性预防接种。
4、实验室检验结果是否阴性。
5、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六、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要求
1、动物的产地检疫必须由法定的人员(官方兽医)来实施。
2、产地检疫需进行临栏检疫。
临栏检疫就是动物在离开饲养、生产地时所进行的检疫。
具体做法:
一是由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所,以村为单位根据畜禽“防疫户口簿”建立养殖档案,将户主、存栏量、畜禽种类、日龄等信息录入,要做到“四个清楚”、“三个不漏”。“四个清楚”是畜禽养殖数量清楚、养殖形式清楚、免疫状况清楚、出入栏时间清楚;“三个不漏”是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同时协检员还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要求,对其负责的责任区每半月至少巡查1次,掌握疫病免疫、动物存出栏、调入补栏及疫病发生等情况,有巡查记录,按要求填写《动物存(出)栏变动情况月报表》,并向责任区主管检疫员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上报。
二是科学设立报检点。本着既方便群众,又能满足和保证产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以动物流通量较大的交通沿线、动物集散地和偏远村庄集中养殖地为重点,设置检疫报检点,公布报检电话,做到随报随检,服务到场、到户。检疫报检点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要求统一配制。
三是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产地检疫驻场制度,1名动物检疫员负责1个或多个规模养殖场(小区),为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及畜禽经纪人提供服务,填写监管记录,及时掌握辖区内养殖场的养殖种类、存栏量、出栏量、免疫、检疫、发病、用药、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等动态信息,向其发放《报检通知书》,告知其报检义务,并同规模养殖场(小区)签订《产地检疫协议书》。
七、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
1、报检: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按下列时间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2)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3)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可随报随检。
官方兽医接到报检,对动物实施临栏检疫。
2、查验相关证明进行疫情调查: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饲养地是否非疫区,查看免疫档案,查验畜禽标识。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3、临床检查:对动物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4、检疫后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发现动物传染病时,隔离动物,并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检疫合格即被检动物来自非疫区,临床检查健康,免疫在有效期内,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5、运载工具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装载用具要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由货主或承运人进行彻底清扫、冲刷、消毒。
八、动物产地检疫的方法
动物产地检疫的方法是动物检疫人员对准备出栏的动物实施的健康检查,具体可分为群体检查、个体检查和实验室检查三个部分。
1、群体检查
静态检查: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刍状态,羽、冠、髯。
动态检查: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饮食检查: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
2、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5%~20%)的个体。
(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反刍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髯、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2)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嗉囊内容物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3)叩诊: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4)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5)检查生理常数: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6)其他项目: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3、实验室检查:在临床检查的基础上,对疑似患病动物,需要进一步做实验室检验。种、乳、实验、役用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第二部分屠宰检疫
屠宰检疫的概念:是指在宰前、宰后及屠宰过程中,对动
物及动物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屠宰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两个环节。
总的原则:按照“五到位,五不放过”(即检疫项目到位、检疫程序到位、检疫标准到位、检疫处理到位、检疫记录到位;病死动物不能放过、病畜同群动物不能放过、疫区内易感动物不能放过、未经强制免疫的动物不能放过,未佩带动物标识的不能放过)的原则,切实严把“四关”(严把入场检验关、宰前待宰检疫、屠宰同步检疫、宰后检疫处理),对检出的染疫和病死及病死不明的动物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用、严格无害化处理。
一、宰前检疫
1、宰前检疫的目的及意义:
(1)目的:及时发现病畜,尤其是产地检疫处于潜伏期和症状不明显的动物,以及宰后检验难以发现的病畜。如:破伤风,狂犬病、口蹄疫、脑炎和某些中毒病,同时可以防止违章宰杀,检出国家法令禁止宰杀的动物。
(2)意义:保障肉品的卫生安全和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
2、宰前检疫的步骤和程序
(1)入场检查:查验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对于合法的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及证物不符的动物,严禁入场屠宰。对证、标符合要求的动物要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疑似重大疫病时,要封锁现场,上报疫情,听侯处理。
(2)待宰检查:经入场检疫将动物分为健康动物、疑似有病动物,并分别转入待宰圈和隔离圈。检疫员应深入圈舍,对住场动物定期“查圈”、“查食”,对疑似有病的动物要立即确诊。
(3)宰前复检:动物在送宰前要再进行一次详细的临床健康检查。
3、宰前检疫的方法。
(1)临床健康检查:与动物产地检疫方法相同。
(2)“瘦肉精”监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1〕266号)要求,按照《无公害食品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对来自同一畜群、同一养殖场或同一批次的生猪,按比例要求,分别进行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3种“瘦肉精”监测。
4、宰前检疫发现病畜时的处理
宰前检疫发现病畜时,根据疾病的性质,病势的轻重以及有无隔离条件等作如下处理:
(1)禁宰:经检查确诊为法定恶性传染病的,如: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结管炎,马传贫等病畜,不准屠宰。应采取不放血方法扑杀。
(2)急宰: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病伤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缓宰:病畜病性质不明或有留养价值的屠畜应缓宰。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1)目的:就是检出并无害化处理对人畜有害或能致病的肉及肉产品。
(2)意义:可以检出宰前检疫难以发现或容易漏检的病畜。如处于潜伏期,早期病变、临床症状不明显的病畜。
(3)要求:
①由具有官方兽医资质,并在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官方兽医实施。
②必要时辅以实验室诊断。如:猪瘟,要采猪的扁桃体做冰冻切片经荧光检查。
③发现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宰后检验的基本方法
以剖检方式来进行感官检查是宰后检验的基本方法。必要时,辅以实验室检验,进行微生物学、血清学、病理学、理化学等方面的诊断。基本感官检查方法如下:
(1)视检:观察胴体皮肤、脂肪、肌肉、胸腹腔、骨骼、关节、天然孔及各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这种观察为进一步剖检提供线索。
(2)剖检:用检验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受检部位进行观察。这对深在病变的确诊是必要的。
(3)触检:借助刀具或用手触摸,以判定器官,组织的弹性和软硬度。这种检查方法对于发现软组织深部的结节病灶具有重要意义。如:在检查肺脏时,常用触检来探查深部有无硬结。
(4)嗅检:嗅察肉中的异常气味。
3、宰后检验的程序与要点(以生猪为例)
(1)猪宰后检验点的设置
①炭疽检验点②咬肌检验点③皮肤检验点④内脏检验点⑤旋毛虫检验点⑥胴体检验点⑦终末检验点(复检、盖戳)
(2)宰后检验的程序与要点
①炭疽检验点: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检查猪的局限性炭疽以及结核。
猪局限性咽型炭疽的病变:颌下淋巴结切面可以见到呈砖红色或红褐色,淋巴结周围组织可以见到呈出血性胶样浸润。
②咬肌检验点:剖检外侧咬肌,检查猪囊虫。
③皮肤检验点:以视检的方式。通过皮肤检验可以及早发现传染病。如: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等。
④内脏检验点:
A:胃肠检验: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粘膜。
B:脾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
C:肝脏检查: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D:肺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E:心脏检验: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剖开心室视检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特别注意二尖瓣病损。
F:必要时剖检子宫、睾丸及膀胱。
⑤旋毛虫检验点:检验程序:
A:采样,肉尸左右膈肌脚各采一块,30g左右
B:肉眼观察:撕去肌膜,看有无灰白色针尖大小的小点。
C:制片:剪片24麦粒大的标本进行压片。
D:镜检:用低倍镜(50-70倍)观察。
F:透明和脱钙:机化看不清时,滴加50%甘油水溶液进行透明,钙化呈小黑点时滴加10%盐酸脱钙。
⑥胴体检验点:
A:首先判定放血程度
B: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胸腔、腹腔、关节、筋腱和骨。
C:剖检肩前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必要时增检颈深后淋巴结和腘淋巴结。
D:肾脏检验:剥离肾包膜,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
E:剖检两侧腰肌和膈肌,必要时剖检肩胛外侧肌和股内侧肌。
⑦终末检验点:进行复检及综合判定,合格的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不合格产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宰后检验结果的处理
(1)适于食用:肉质良好,可不受任何限制新鲜出厂。
(2)有条件食用:患有一般的传染病和某些轻症的寄生虫和病理损伤的肉尸和脏器,根据病性和损伤程度经无害化处理后,可有条件食用。目前条件食用只实行一种方法,即:高温。
(3)化制:工业油、肉骨粉等。
(4)销毁:焚烧或深埋。
目前,实施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有三种:即,高温、化制、销毁。各种方法的适用对象,操作方法,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执行。
5、宰后检验的要求
(1)要迅速、准确、不遗漏必检部位,按顺序、程序实施同步检验。
(2)要求剖检定位,深浅适度。
(3)顺着肌纤维方向下刀,减少破坏肉尸的完整性,减少污染。
(4)带皮肉剖检淋巴结尽量在解剖面下刀。
(5)病变的内脏和组织切检时防止病料污染产品、工具和手。
(6)穿带操作服、手套做好个人防护。